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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有收入,有購買進貨商品及支付薪資費用 在營所稅的資產負債表裡,應要如何填入,資產及負債才會平衡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等移轉與新負責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邇來有民眾來電詢問,獨資組織變更負責人,應否開立統一發票?獨資組織對外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應以該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獨資組織變更負責人時,權利義務主體也隨之變更,因此變更負責人時,其存貨及固定資產等移轉,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與新負責人,並自轉讓之日起15日內報繳營業稅。至新負責人取得該統一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規定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指出,曾查獲甲君就其獨資之商號讓渡與乙君,同時將該商號帳上存貨1,000萬元及固定資產100萬元一併移轉,惟未諳法令漏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與乙君,致未報繳營業稅,該局乃核定其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1,100萬元,除依規定追繳所漏營業稅款55萬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另乙君涉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上述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者,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轄區稽徵機關補申報,並繳納所漏稅額及加計利息,以免日後遭查獲補稅並處以罰鍰。(資料來源: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而營利事業於清算期間內有應扣繳申報事項者,除應於清算完結之日起10日內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外,如清算期間跨兩個年度,其給付各類所得之扣繳憑單,仍應按不同年度分別依限填報。該所進一步舉例說明,如甲公司於108年6月30日決議解散,主管機關於同年7月5日核准解散,則該公司扣繳憑單申報期限為108年7月14日,若該公司於同年8月19日清算完結者,則其清算期間之應扣繳申報事項之申報期限為同年8月28日。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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