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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想要經營自動販賣機的業務,但是因為機台是放置於不同地點,是否每個放置處所均需辦理稅籍登記?該局說明,依稅籍登記規則第3條第4項規定,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應向營業人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並申報販賣機機器編號及放置處所,免就販賣機放置處所逐一申請稅籍登記。但販賣機放置處所設有專責管理處所者,不在此限。該局又說明,營業人新設立者,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營業人之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如有對外營業,亦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惟對於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考量稽徵管理便利性及降低營業人依從成本,只要向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並申報販賣機之數量、種類、機器編號及放置處所,免就販賣機放置處所逐一申請稅籍登記。因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相較一般營業人有特別規定,該局特將各時點應辦理事項彙整列表說明如下,提醒營業人依規定辦理。

 

申請創新創業居留簽證之外國人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申請人為個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獲得國內外創業投資事業投資、獲得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投資,或於政府認定之國內、國外或國際新創募資平臺投(籌)資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
(二)於一年內曾經進駐或現已進駐中央或地方政府核定之國際創新創業園區及計畫;中央或地方政府核定、直營、認定或經濟部近五年評鑑優良或認可之創育機構。
(三)取得國外發明專利權、國內發明或設計專利權,或事實足認具專業技能。
(四)參加國內外具代表性之創業、設計競賽獲獎,或申請政府鼓勵外國創業家來臺專案計畫通過。
(五)申請事業或其負責人曾於國內、外具重要性之影展入圍或獲獎。
(六)獲中央政府核予創新相關補助金額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或地方政府核予創新相關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七)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或推薦具創新能力。
(八)已在臺設立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擔任該事業負責人、經理人或主管等職務,並投資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二、申請為團隊者:

(一)在臺尚未設立之事業,應符合前款第一目至第七目條件之一者。
(二)已在臺設立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該團隊成員須擔任該事業之負責人、經理人或主管等職務,且合計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三、前點所稱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指依我國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設立未滿五年之事業,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但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受前揭五年年限之限制:

(一)已獲得國內外創業投資事業投資、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二、獲得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投資,或於政府認定之國內、國外或國際新創募資平臺投(籌)資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
(二)已登錄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
(三)申請取得我國發明或設計專利權、或經我國發明或設計專利權人以其發明或設計專利權讓與或授權實施並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登記。
(四)於一年內曾經進駐或現已進駐中央或地方政府核定之國際創新創業園區及計畫;中央或地方政府核定、直營、認定或經濟部近五年評鑑優良或認可之創育機構。
(五)申請事業或其負責人曾參加國內外具代表性之創業、設計競賽獲獎。
(六)申請事業或其負責人曾於國內、外具重要性之影展入圍或獲獎。
(七)獲中央政府核予創新相關補助金額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或地方政府核予創新相關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八)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四、創業家簽證申辦資格及窗口等相關問題的洽詢單位及電話如下:

(一)資格條件審查: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電話:(02) 3343-5700。
(二)申請遞件窗口:
1.外籍創業家: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電話:(02)2343-2885、2343-2895。
2.港澳創業家: 內政部移民署,電話:(02)2389-9983
更多創業家簽證資訊請上投審會網站
 






 

 

 

Q:客戶因其銷售訂單被取消,故取消下給我司的採購訂單,但我司供應商(境外)已備料生產,目前部份成品已進口在台灣,部份成品及所有原料尚在境外,現進入賠付程序,但因原料沒有進到台灣,支付國外呆料款要如何列帳作為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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