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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一家公司,容易遇到的問題就是不知道要繳哪些稅?要怎麼繳稅?這篇文章將帶您一次瞭解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是什麼,和成立公司可能會面對的稅務問題。
 

創立公司,需要繳哪些稅費?
1. 新公司成立後,需每兩個月(單數月)繳交營業稅
2. 若有營業且有盈餘,每年5月申報前一年度之結算申報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過如果是有繳交營所稅的企業(*註1),9月得進行暫繳申報繳稅作業,也就是說預繳一部份的營所稅稅款,隔年5月申報營所稅時再視實際應納稅額多退少補。
3. 公司如果有賺錢,根據盈餘使用情形,繳稅的狀況可分成以下兩種情況:
盈餘保留在公司:若當年度有盈餘而未於隔年底前全數分配或僅部分分配者,未分配部分須加徵5%的未分配盈餘稅;若盈餘全數彌補以前年度累積虧損,則不課稅。
盈餘全數分配:免繳未分配盈餘稅;若是自然人股東,應於5月應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將所賺取之營利所得(即股利收入)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若自然人股東股利領取達超過2萬元,須繳納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4. 扣繳/股利申報:扣繳/股利申報時不會有稅金產生,但與稅務申報息息相關,主要是開立扣繳憑單給納稅義務人、開立股利憑單給股東。

※註1:若符合以下情形者,可免辦暫繳
1.小規模營業人或獨資合夥之組織型態
2.免徵營所稅之組織,舉例:免稅的教育/文化/公益等機關團體
3.今年度新成立公司者
4.今年度新開業者前一年度無營所稅應納稅額或暫繳稅額於 2,000 元以下者
5.當年度1至6月份無營業額者
6.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所得稅法第 75 條規定)
 

創業開公司,需繳交的常見3種稅費!

營業稅:
營業稅簡單說就是由營利事業代收「政府對消費者課的消費稅」,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其課稅範圍如下:
●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包括向國外購買而在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的勞務)。
● 進口貨物。

營利事業所得稅:
簡稱營所稅,亦即「公司的『所得』要課的稅」,根據《所得稅法第3條》、《財政部64.7.15台財稅第35080號函》,其課稅範圍如下:
● 凡是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的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經依照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可以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的同一年度納稅證明,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

扣抵的金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所增加之應納稅額。國外分支機構或營業代理人有虧損者,也應該併同國內總機構合併計算。
●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所得,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個人綜合所得稅(股利所得相關):
公司盈餘透過「股利分配」給股東,成為股東的「個人所得」,這一部分須併入個人綜所稅申報;
個人股東得選擇:
1.全部所得合併計稅:股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股利金額8.5%計算可抵減稅額,每一申報戶以8萬元為限
2.單一稅率(28%)股利所得分開計稅:股利所得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各稅費的繳稅時間、費用及計算方式:
申報與繳稅時間表

項目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扣繳/股利申報 V                      
營業稅 V   V   V   V   V   V  
營所稅         V              
營所稅暫繳申報                 V      
個人綜合所得稅         V              

營業稅:有開立統一發票的企業(*註2、3),營業稅稅率為 5%,應納稅額其計算公式:
一般稅額:當月應納(溢付)營業稅額 = 銷項稅額(賣) - 進項稅額(買)

※註2:本篇講述對象主要為公司組織,若小規模營業人或每月營業額<20萬的免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合夥組織,其營業稅採核定課稅,稅率為1%,每3個月繳納一次。
※註3:若為電商或網拍事業,也就是全部於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每月銷售額在新臺幣8萬元以下(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以下),可暫時不必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不須課徵營業稅,但須將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
 

營利事業所得稅(*註 4):營所稅稅率為 20 %,申報方式可分為:「擴大書面審核申報(簡稱書審)」、「查帳申報(簡稱查帳)」及「會計師簽證申報」等三種,以「查帳申報」舉例,營所稅計算方式,請參考以下步驟:
步驟1:計算「全年度所得淨額」 = 營業收入 + 非營業收入(利息、政府補助款等) – 成本 – 損失 – 費用(含薪資、租金、文具費用、差旅費、水電瓦斯、廣告費、交際費等) – 非營業支出(貸款利息等)。
步驟2:根據「全年度所得淨額」多寡計算稅額。
 (1) 在12萬元以下:免徵
 (2) 介於12萬元~20萬元:(所得額-12萬元) × 50%-暫繳稅款(若有) =應納營所稅
 (3) 超過20萬元:所得額 × 20%-暫繳稅款(若有)=應納營所稅
申報金額與內容還是會因公司行業、規模及營收等等差異會有所不同,建議可進一步網路預約創業諮詢或致電創業諮詢服務專線:0800-589-168分機3申請專業顧問免費諮詢。

※註4:獨資、合夥組織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仍須辦理結算申報,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

暫繳申報:暫繳稅額 = 前一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 × 50%
個人綜合所得稅(股利所得相關)
國稅局目前有推出「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如下說明:
1. 全部所得合併計稅:股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股利金額8.5%計算可抵減稅額,每一申報戶以8萬元為限。
2. 單一稅率分開計稅:股利所得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

【補充說明】更多綜所稅申報請參考國稅局資訊。


申報各稅費時,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稅務申報可透過三種方式進行申報:
線上申辦
郵寄申報、臨櫃申報:須向「事業所在地國稅局」辦理
在準備稅務申報時,因企業組織型態不一,所需準備的資料也不太相同,建議可進一步網路預約創業諮詢或致電創業諮詢服務專線:0800-589-168分機3申請專業顧問免費諮詢。

本文感謝創業顧問:李維仁會計師監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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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逾期30日內申報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千2百元,最高不得超過1萬2千元;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千元,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若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千2百元,怠報金為3千元。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工程行於111年7月27日逾期辦理111年5-6月營業稅申報,經該局查核以其未於法定期間111年7月15日前辦理申報,且查無得展延申報繳納期限之情事,其逾期申報未逾30日且當期無應納稅額,經該局核定滯報金1,200元。甲工程行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雖因故延遲報稅,惟應納稅額為0,請減免或免繳滯報金云云,申經該局以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於法定期限內辦理營業稅申報,予以復查決定駁回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應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之規定,旨在促使營業人履行其依法申報之義務,俾能確實掌握稅源資料,建立合理之查核制度,營業人如逾規定期限始為申報,即構成應處以滯報金或怠報金之行為罰要件,故再次提醒營業人,即便無銷售額也一定要在申報期限內完成申報,以免受罰。(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配合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自今(108)年1月1日起施行,民眾於明(109)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考量該項扣除額首年實施,彈性放寬第一年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之時程,民眾在108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109年6月1日)前取得符合資格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即可列報該項扣除額。該所進一步說明,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資格及應檢附證明文件如下:一、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2條第1項規定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一)實際聘僱外籍看護工者,須檢附108年度有效之聘僱許可函影本。(二)未聘僱外籍看護工而經指定醫療機構進行專業評估者,須檢附109年6月1日前取得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三)未聘僱外籍看護工而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者,須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二、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第2項規定接受評估,失能等級為第2級至第8級且108年度使用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須檢附108年度使用服務之繳費收據影本任一張;免部分負擔者,須檢附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並均須於上開文件中註記特約服務單位名稱、失能者姓名、身分證字號及失能等級等資料。三、於108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日者:須檢附108年度入住累計達90日之繳費收據影本;受全額補助者,須檢附地方政府公費安置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並均須於上開文件中註記機構名稱、住民姓名、身分證字號、入住期間及床位類型等資料。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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