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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及所屬分支機構間,如以專營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或兼營者之一方名義購買貨物或勞務,再轉供專營或兼營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其他所屬機構使用或出售,其總、分支機構如係採用分別報繳營業稅者,應視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業人及所屬分支機構間發生貨物、勞務調撥的情形,在帳務上可能僅作簡單之調整;惟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營業稅,倘兼營免稅貨物或勞務,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應按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計算不得扣抵比例調整計算應納營業稅額;營業人總、分支機構,如採分別報繳營業稅,且總、分支機構為專營或兼營銷售免稅貨物的營業人,則總、分支機構應依上揭規定,分別按其應稅、免稅銷額計算不得扣抵比例。因此,營業人及所屬分支機構如採分別報繳營業稅,且貨物或勞務是轉供專營或兼營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其他所屬機構使用,其營業人及所屬分支機構間貨物之調撥,則會影響總、分支機構之應稅、免稅銷售額,致影響其個別計算不得扣抵比例,為防杜取巧,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或第4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或視為銷售勞務辦理,並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日前接獲轄內甲公司詢問,總公司為專營應稅貨物之營業人,109年於金門地區設立分公司,陸續將其存貨,調撥至金門分公司銷售,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經查甲總公司及金門分公司之營業稅係採分別報繳,依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金門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依上揭規定甲總公司調撥貨物予金門分公司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該局隨即輔導甲總公司自行補報補繳109年至110年間調撥至金門地區之貨物,銷售額4,670餘萬元,營業稅233萬餘元。       該局籲請,總分支機構間有貨物、勞務互相調撥情形,且總分支機構採分別報繳營業稅之營業人,自我檢視如有上揭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以避免事後經查獲補稅處罰。(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南區國稅局表示,目前網路發達,營業人採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如有「登錄錯誤」時,其多報的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比率在7%以下,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免予處罰。而所稱「登錄錯誤」係包括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及重複登錄等情形,並不包括憑證本身的錯誤。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申報107年5-6月期營業稅,誤將乙公司的進項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100,000元,遭國稅局補稅並裁處漏稅罰。甲公司不服,主張該公司採網路申報營業稅,而該筆誤申報發票的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比例僅0.3%,符合減免處罰標準「登錄錯誤」免罰規定,乃提起行政救濟,案經行政法院判決駁回。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規定所稱「登錄錯誤」,係指營業人對其依法得申報之進銷項資料,於上網報稅時輸入錯誤而言,倘營業人係持其他營業人之進銷項憑證辦理申報,其所涉疏失之嚴重程度,明顯高於單純將自身進銷項憑證內容登載錯誤,自非屬該款所定「登錄錯誤」之範疇,故判決甲公司敗訴。該局提醒,使用網路申報營業稅方便又輕鬆,但申報時仍應確實逐筆核對所取得及登錄的進項憑證是否正確,以免因疏失而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我國營利事業在國際間從事經濟活動,應注意所得取得的來源國家(下稱他方締約國),是否與我國有簽署所得稅協定。自他方締約國取得的所得,應優先適用所得稅協定減、免稅優惠規定,否則因未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而在他方締約國溢繳的稅款,在我國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將無法列報扣抵。例如,甲公司107年度派遣工程師到越南為客戶A公司提供技術服務,所收取的報酬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已在當地繳納所得稅款5萬元,但是依「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台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臺越協定)規定,甲公司提供技術服務的營業活動並未在越南構成臺越協定所稱「固定營業場所」,屬該協定第7條規範之營業利潤,應僅由我國對該技術服務報酬課稅,越南應給甲公司該營業利潤免稅。因此,甲公司在越南未依據臺越協定申請適用營業利潤免稅而溢繳的5萬元稅款不得申請扣抵,但可持我國居住者證明向越南的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該局特別提醒,目前我國與33國已簽署所得稅協定,公布於財政部網頁(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191?cntId=63930),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如有取自所得稅協定他方締約國的所得,可向所轄國稅局申請居住者證明,憑以向他方締約國申請依所得稅協定免稅或適用較低的稅率,避免在他方締約國溢繳稅款。如此不但可提高營運活動資金運用的彈性,也省去事後再向他方締約國稽徵機關申請退稅的繁複程序,企業在國外拚經濟,一定要瞭解並妥善運用所得稅協定的優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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